我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10年禁捕 违反禁渔期和禁渔区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记者 田东明,实习生 李雨萱、通讯员 孙耀华)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下发《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市农业农村局针对我市涉及禁捕落实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我市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全面禁捕,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要求,我市自去年开始做好我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禁渔工作,涉及我市的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
据了解,2019年1月1日前,我市已对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当阳沮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年新增3处禁捕水域,分别为: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阳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沙滩河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含远安县),上述三处保护区已于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以通江口岸线为基准,河道上溯两公里范围内纳入同步禁渔水域。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实施全面禁捕以外,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各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此日期之前发布禁捕通告,提前进入禁渔期,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据市渔政监察支队介绍违反禁渔期和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在禁渔期内收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处理,可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凡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