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出台《意见》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记者王晶晶,通讯员石志宏、陈志莲)记者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484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437件,出庭应诉率90.2%,其中“一把手”出庭案件16件。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今年7月,由宜昌中院组织起草,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共七个部分,对如何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提出了五项具体办法措施。
建立风险评估与源头预防有机统一的争议防控机制。《意见》从决策事前预防、决策运行中化解、决策执行后规范三个方面,明确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不断推动行政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完善专群结合和诉源治理有机统一的非诉解决机制。利用由基层组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组成的递进式解决行政争议责任体系,促使共同发力,切实做到“小事不出行政机关、大事不出县市区、矛盾不上交、行政争议就地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完善了信访与执法、司法的衔接机制。
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落实落细。《意见》要求,对重大复杂类型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意见》分别从主持或参与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提出检察建议以及协调司法救助等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职能作用。《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与法院机制共建、联席互通制度;建立人民法院向涉案行政机关反馈意见建议,实现共治制度。进一步强化联动化解机制和完善行政审判监督机制建设,建立“一案一明确”机制,对于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建立生效行政判决执行督办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应督办下级行政机关尽快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