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控暂行办法 风险管控化解责任不落实将依法追责

  (记者 张远刚、周寒飞,通讯员 孟庆轩)3月25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市安委会办公室出台《宜昌市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及管控暂行办法》,为全市各级安委会、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化解和管控工作提供制度遵循。

  《办法》明确,各级安委会、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风险辨识评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个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风险辨识评估,并根据辨识评估结果制定风险管控化解的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成果。重点特殊时段、重大节假日要组织开展专题风险研判,制定风险管控化解措施;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开展专题风险研判,制定风险管控化解措施。

  风险辨识评估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和《企业伤亡事故分类》及其他行业要求规范标准进行,对涉及影响安全生产的有关人、物、环境、管理等因素中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明确各具体风险点,划分风险等级。特别是要辨识评估易酿成事故的突出风险点。

  《办法》明确在辨识评估基础上,责任单位要组织研究制定风险管控化解措施。措施可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并明确风险管控化解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等要求。对系统性风险,研究制定风险管控化解长效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风险管控化解方案。风险管控化解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根据会商分析评估报告明确的管控要求,细化落实针对性工作举措,全流程、全环节、全要素加强风险管控,防范风险酿成事故。

  《办法》明确风险管控化解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责任不力的,上级政府、部门可采取提示函或交办函、约谈、公开曝光、专项督导、专项执法等方式,督促其落实责任。对因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化解不到位酿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化解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