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先销售后解封,回笼资金用于偿还欠款 善意执行求“最优解” 377万成功执结

法官为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企业的胜诉债权,又不损害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出了“最优解”。目前,已成功执结到位377万元。
千万工程款催要无果
施工方申请执行
2018年3月27日,甲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居住项目住宅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完成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经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1663万元及工程进度款利息173万余元。
仲裁庭审理期间,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乙公司开发的某居住项目37套房屋。因乙公司未按期履行,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何偿还各持己见
案件一度陷僵局
执行过程中,乙公司表示,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希望允许其将保全阶段查封的37套房屋出售,销售后的款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留取一定资金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其他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另一方面,甲公司也表示自身经营困难,且乙公司多次悔约,坚决要求法院评估拍卖已查封房屋。双方各持己见,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了解实际情况后,执行法官深入分析思考。一方面,以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无力偿还债务,且本案查封的房屋尚未竣工验收,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若按照在建工程采取强制变价措施,不仅会造成价值贬损,使乙公司工程项目雪上加霜,还可能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部分购房人权益。
另一方面,甲公司也面临一旦流拍,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善意执行寻“最优解”
已执结到位377万余元
基于上述考虑,执行法官决定寻找“最优解”。经过反复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对已查封的房产,采用先销售后解封的方式予以变现,回笼资金全额汇入监管账户,并在售房款中保留12%用于开发商缴纳税款,剩余88%用于清偿欠付甲公司的工程款。
方案确定后,执行法官先后向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加强对监管账户资金监管,以确保甲公司的利益。
截至目前,乙公司已销售房屋6套,甲公司实现债权37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