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告知承诺制实现“简优严”
(通讯员 赵丽斯)为进一步深化我县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县开展“以告知承诺制确认救助对象”改革试点。
一是规范告知承诺事项。按照要求制定我县《社会救助申请告知承诺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审核确认主体责任,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承诺事项的义务、内容以及不实承诺所需承担的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主动向当事人宣传社会救助申请告知承诺失信的不利法律后果。申请人应提供“一证两书”(身份证、告知承诺书和授权书),不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指导当事人及家庭成员按规定签署告知承诺及授权书,申请人要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及收入、财产等信息,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规范系统操作流程。组织乡镇开展政策及系统操作培训,指导经办人员更好开展改革工作。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指导下,困难群众签订告知承诺和授权书,乡镇受理后提交县核对中心核对,3个工作日反馈核对结果,个人承诺与核对信息一致的,承诺确认通过,并确定救助金额,“民主评议”不再是必要程序,同步纳入动态监管,若在动态监管中出现公示有异议或举报的或者入户调查发现有刻意隐瞒或造假的情况,启动失信惩戒。
三是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审核确认流程简化后,对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通过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加强失信惩戒政策的宣传,提高告知承诺威慑力。对有意隐瞒收入和财产状况,刻意造假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失信惩戒,对于严重失信对象,纳入救助黑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制采取简化程序办理的社会救助事项,及时纳入动态监管,依托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大数据预警及各级反馈问题线索实施月度动态管理。指导乡镇按规定开展年度核查,县民政局对当年新审核确认的社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