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民间借贷陷入“套路贷” 秭归法院利剑出击解燃眉

  “急用钱,找XX贷,0利息、0抵押、发放快!”这样的借款信息是不是很诱人?如果你也想借钱,看到类似这样的广告,是不是很心动?如果你回答“是”,那可能会成为被套路的对象。

  日前,秭归法院茅坪法庭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小额贷款“套路贷”案件,在法官查明案件事情后,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想解燃眉之急,不料成被告

  被告聂某通过某软件群认识了宜昌某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2018年3月27日,聂某因急需资金周转,通过该业务员介绍,向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聂某在“出借人”处为空白、借款金额为12000元的借条和收据上签名捺印后,该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他人实际仅给聂某转账8060元。

  按照口头约定,聂某需每星期偿还1720元,共偿还12个星期,才算借款本息全部偿还清楚。

  在随后的近一个月,聂某偿还了绝大部分借款后,因资金周转不灵未能及时偿还,小额贷款公司随即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有催收人员上门暴力催收。

  后彭某持聂某签名捺印的借条、收据及写有聂某银行卡账号的身份证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聂某于今年3月27日在宜昌某广场以现金的方式向自己个人借款12000元后没有偿还,且两人也已通过电话联系过,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法官查明实情,驳回起诉

  经审查,发现原告曾是P2P贷款平台的业务员,原被告之间从未有过电话联系。在法庭查明的事实下,彭某最终承认借条和收据上出借人处“彭某”的名字是自己写的。

  最终,法庭根据庭审查明的原被告之间素不相识,原被告之间也从未有过联系等事实,认定被告聂某并未向原告彭某个人借款。

  庭审中,彭某也并未主张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是通过从他人或小额贷款公司处受让债权取得,故虽然原告彭某持有被告签字捺印的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但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认定原告彭某与被告聂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实际发生,驳回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遇到“套路贷”需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背后往往涉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此,法官提醒各位,“套路贷”往往是贷款公司给出特别吸引人的借款条件为诱饵,如“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等,借款人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同时,为了打击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的黑恶势力,秭归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套路贷等情形,坚决与黑恶势力做斗争,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记者 朱鸿通讯员 谭家贵 胡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