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 夷陵区人民法院详解“执行不能”
“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他有没有财产,不关我的事,法院要负责帮我弄到钱!”“找不到人?你们到底有没有想办法!”……
当前,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很多申请人以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而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就认为,法院工作不到位、执行不力。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都混淆了两个关键点, 即“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
所谓“执行不力”,是法院的执行法官主观上存在懒政思想,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造成的,是不能推卸的责任行为。而“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顾红呼吁,请当事人多一份信任,多一份耐心,执行干警们出现在被执行人的家中,只为敦促“老赖”早日还钱;执行干警们出现在被执行人的厂房中,只为找到“老赖”财产;执行干警们出现在拘留所中,只为给“老赖”惩戒;执行干警们出现在银行、房管局,只为查封“老赖”资产;执行干警们东奔西走地查案,即使“执行难”,也在全力破解……
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党和人民作出庄重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这一承诺自作出后,引发了社会的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特别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一时间对于执行工作高度关注。
然而,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总是会遇到一些“执行不能”案件,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至50%。“执行不能”的客观存在,让法院背了不少“黑锅”。申请人不理解,社会公众不理解,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也就是说,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执行能力,导致在执行期限内有无法执行的情形。
一般来说,“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三大类:一是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类。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胜诉却拿不到钱的高息借贷类。三是“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类。
顾红局长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面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面对诸如此类的案件,执行法官是看在眼里,痛在心上,焉有消极执行、选择执行的道理?他们其实一直在行动。
执行不能≠法院不管
对于执行不能的各类案件,法院不会不管,相反,还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化解。
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受理这样的案件并竭尽所能地去执行,这是法院工作职责所在。然而,法院和法官并非万能,很多时候,法官们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控、追索,一场忙碌最后只是证明了这个案子属于“执行不能”。
客观上“执行不能”案件,暂时确实不能执行,法院只能采取暂时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执行不能”终结不终止,即使你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夷陵区法院执行干警依然不会轻言放弃。
顾红局长说,执行不能不等于法院不管,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夷陵区法院执行局一般会这样做:
1、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将定期统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2、加强司法救助。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行为。
3、积极探索“执转破”。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产审查规定的则进行破产审查,促进大量 “僵尸企业”的彻底退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法官支招:教你防范“执行不能”
顾红局长告诉记者,分析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虽然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债权人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风险意识不强。有些债权人未审慎地了解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进行风险评估、不要求提供担保财产就草率地与之从事交易。
第二,碍于情面。有些当事人双方关系要好、彼此了解,债权人不好意思提出担保要求,仅仅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就与之合作或者出借款项。
第三,在利益驱动下,抱有侥幸心理。比较典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这些受害人明知投资风险很大,但是往往心存侥幸,一旦事发,其收回投资款的希望则很渺茫。
第四,主张权利不及时。有些债权人不注重对债务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债务人已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债台高筑,甚至人去楼空,但债权人对此却仍不知晓,导致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
据此,防范“执行不能”尤为重要。
顾红局长提醒说,一是要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欠债不还还“躲猫猫”,小心拒执罪!
为了震慑“老赖”,今年,夷陵区法院还审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田某因擅自处理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获刑一年;被执行人王某“躲猫猫”、隐匿财产、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被抓获归案后,履行了其在法院的6件执行案件……
顾红局长说,这些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往往采取隐瞒身份信息、更换住址和手机号码、转移隐匿财产或私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恶意干扰阻碍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欠债不还”的非法目的。
那么,什么是拒执罪呢?《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夷陵区人民法院提醒那些欠债赖着不还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已经入罪,与刑事责任挂钩,小心拒执罪等着你!
夷陵区法院两起典型“执行不能”案例
案例一:
穷尽执行手段
当事人却无财产
李某诉韩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2月5日,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执行人韩某、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李某借款本金6656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韩某、沈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院调查房管、国土、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公司及车管所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对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案例二:
当事人下落不明
唯一涉案财产已被在先抵押
杨某诉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欠原告杨某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自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6%计算利息;原告杨某自愿放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的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法院在房管、国土、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公司及基层组织等单位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胡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某为鄂EZ****的宝马车辆一辆,因该车辆设有抵押,且夷陵区法院为轮候查封,车辆也不知下落,法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杨某也未向该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对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