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查处没商量!
信息来源:三峡日报
发布日期:2018-11-06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伍家岗区某小区李某保健按摩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张贴的广告牌上标注有“主治颈、肩、腰、腿痛,牵引、理疗”等内容;店内摆放有治疗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血压计和听诊器等医疗器械以及记录病人基本情况的记录本;患者张某正躺在床上接受治疗。经查证,李某开设保健按摩店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罚没6000元,没收诊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卫监释法]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提醒:“按摩”也分医疗和保健,二者对从业人员资质和按摩手法要求不一样。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有明确规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该保健按摩店对外宣传并开展诊疗活动,属于无证行医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