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失信?在湖北有这5种失信行为,将受到7种特别惩戒措施!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推进。湖北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联合省发改委推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湖北模式》系列报道,今天播出第三篇,《湖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
今年11月,北京一家项目管理公司参与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某水环境工程监理项目的竞标,在资格审查环节时,就被拒之门外: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些强有力的惩戒措施背后,就是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也是湖北立法史上最不容易的一项。


作为开创性的立法,《条例》初次提请审议时,有关方面就对“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公共信用信息还是社会信用信息”产生严重分歧。不过,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条例》的争议点最终成为《条例》的突出亮点:

不仅如此,《条例》还对各方职责予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



“我手上拿着的就是《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全文。虽然它只有薄薄的16页,但内容包含了从信息归集到信息披露再到信息应用等方方面面。”
《条例》规定,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并享有“异议权”、“信用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和信息保护权。同时,《条例》也明确界定了5种严重失信行为和7种特别惩戒措施。其中,5种严重失信行为分别为“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等。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将受到“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等7种特别惩戒措施。


在《条例》基础上,省发改委还制定了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评价、应用、信用修复、信用承诺等六个方面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它的出台及实施,对全国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立法都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国家发改委对我省这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对我省信用立法等多方面工作通报表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