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粮液”被判侵权“五粮液”有何意义?
信息来源:三峡日报
发布日期:2019-08-08

傍名牌把信誉“傍”没了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如果单看这条法规,你叫“五”粮液,我不叫五粮液而叫“九”粮液,也确实与你不同,能区别开。但《商标法》第九条还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九”与“五”的区别不显著、不便于识别吗?如果咬文嚼字、从诸种区别看的话,确实难以认定“九粮液”侵权。
但谁都清楚,看人家叫五粮液我就起名六粮液,看青岛啤酒出名我就叫青鸟啤酒,根本上就是企图通过模仿、混同、浑水摸鱼的手段傍名牌、搭便车的投机之举。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观照下,这说不过去。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的当下,对这类傍名牌行为严厉打击,显然能在情理法兼顾中体现“善治”的分寸。前不久,媒体曝光了很多傍名牌乱象。这次判决对这番乱象也是震慑:企业经营者只有堂正行事,通过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和服务水平,才能打响牌子,获得市场认可。动歪脑筋,试图通过投机和不正当的办法来获利,最终会付出代价。
考虑到该案一波数折,最高法认定“九粮液”侵权,对同类案件不乏导向意义。接下来,也希望这样的“良法力道”贯穿于相关司法裁定中,严厉打击那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权益。(据《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