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宜信用办〔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是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深入推进的关键之年,为有序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现将《宜昌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宜昌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7年全市要按照国家、省、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改革性文件,围绕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继续深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宜昌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强有力支撑。

  一、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

  1加快推进市信用信息平台(含汇集系统)建设。启动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建设,扩展平台数据查询、应用功能;搭建部门业务系统诚信评价模块,开通重点行业部门数据接口,实现数据自动推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及安全管理制度,修订完善信用信息目录,做好信用信息归集系统的应用,县市区和市直公共服务单位每月常态化报送信用信息数据。10月底前,组织完成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含汇集系统建设)验收工作。(市信用办、市智慧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公共服务单位)

  2做好省信用平台应用系统推广应用。进一步推广应用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通用软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双公示”信息在线填报系统、信用信息目录与平台用户配置管理系统、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信用主体编码赋码系统、注册用户实名认证系统、非公开信用信息授权查询管理系统、异议申请在线处理系统、联合惩戒系统以及市县信用网站配置管理系统和服务体系,丰富和提升平台数据归集、管理和应用服务能力。(市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推进“信用宜昌”网站建设。加快推进县市区子站建设;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动态情况在“信用宜昌”、“信用湖北”网站的宣传报道,加强网站信息更新监测,提升网站新闻报道数量、质量和频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直各部门网站应同时链接“信用宜昌”和“信用湖北”网站。(市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全面完善信用记录相关标准和归集机制

  4.参与编制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各级政府发布的行政权责清单为抓手,通过省信用平台目录管理与用户配置管理系统,参与编制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7版)。市直和各县市区行业部门负责本领域行业目录编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区域目录编制工作。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信用主管部门对梳理的目录事项盖章确认后报省信用办。(市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推动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继续落实好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认真做好新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共享和公示工作。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要求,根据“先赋码后换证”的原则,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转换完成的存量代码和新发放的增量代码应及时在“信用宜昌”网站公示,实现全量共享。(市信用办,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6健全规范信用记录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都要建立规范的信用记录工作机制,在业务受理时要核对、载明信用主体的合法名称或姓名,以及相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在业务办结或行政决定产生并生效时按照信息数据项要求予以规范并实现电子化储存。信用记录的完善和标准化工作应与信用数据保障工作同步开展。(市信用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认真落实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市、县(市、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人民团体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社会信用信息于3日内向对口的省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人民团体报送;市信用办负责协调市直和各县市区公共服务单位(城管、公积金、公交、水电气、电信、联通、移动、有线电视、图书馆)按照规定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并在2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由市平台推送至省信用平台。(市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公共服务单位)

  三、全面构建联合奖惩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8.促进信用信息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出台《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完善政府部门使用信用记录的工作机制,在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要查询使用信用记录,试点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特别是在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活动中要全面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在市政务服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重点部门先行开展试点。(市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9培育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研究培育全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工作,特别是在开放信用信息、激发市场需求上下功夫,引导、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整合公开的信用信息,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不断提高信用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建立信用服务市场行为规范,组织开展信用服务市场检查,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探索建立信用报告的规范性审查和公开公示机制。(人行市中心支行、市信用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推动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发起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相关部门要积极响应并明确和细化激励措施,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奖惩合作监督考核机制,促进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落地实施;注重探索开展联合激励活动、创新设计联合激励服务产品,积极推出和推广“信易贷”、“信易债”、“银税互动”、“信用扶贫”等信用激励服务产品;要结合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开展联合奖惩专项活动。参与实施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市直相关部门和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至少向市信用办报送1条信用联合奖励案例和1条信用联合惩戒案例,每月25日报送至人行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zx6229954@163.com)汇总。各县市区各部门都要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案例实时归集报送和审查公示机制,选择典型案例通过“信用宜昌”、“信用湖北”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开发布。(市信用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四、全面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

  1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分行业、分领域发布相关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果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并推送到“信用宜昌”、“信用湖北”网站上集中公示。(市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12完善和落实“双公示”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在结合“权责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公示规范,畅通公示渠道,做到“全覆盖、零遗漏”,确保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有省行业汇集系统的部门通过汇集系统常态化报送,其他部门由市、县(市、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市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13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制度。税务、工商、质监、环保、海关等监管部门,应建立符合本部门监管执法或公共服务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管理的方法、程序、标准及动态管理等内容,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将分类分级结果应用于本部门监管执法或公共服务等日常业务,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激励或惩戒。同时,主动做好分类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强化信用约束,提高协同监管效能。(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宜昌海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等单位)

  14规范完善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制定主体、重点范围、规范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应用奖惩等,切实把恪守诚信、记录优良者列入红名单,把严重违法失信者列入黑名单,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基础支撑。(市信用办,市直有关部门)

  五、全面贯彻落实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改革性文件精神

  15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标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及街道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全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协调组织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政府办、市信用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全面加强个人诚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将相关事项纳入信用信息目录,及时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市信用办、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厅、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

  17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 号),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商务、工商、网管、公安、交通、人行、质检、食药、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衔接。同时,充分发挥电商平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发挥社会征信机构在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中的作用,发挥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市信用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网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邮政公司)

  六、全面深入推进信用建设试点示范

  18全面完成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中期评估工作要求。宜昌市作为第二批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按照国家复函、中期评估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明确责任、扎实落实、查漏补缺。力争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用网站建设、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工作保障和推进落实措施、探索创新和突出贡献7个方面实现新突破,顺利通过上半年的国家中期评估,并为2018年上半年的全面评估和终期验收奠定坚实基础。(市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

  19深入推动区域综合性试点建设。宜昌市和宜昌高新区作为全省区域综合性试点地区,要在组织保障机制建设、信用规划落实、规章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建设、联合奖惩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应用、诚信宣传教育等7个方面走在全省前列。宜昌高新区要结合自贸区建设要求,着力推进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设,探索自贸区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市信用办、宜昌高新区)

  20积极开展九个重点领域试点示范。工商管理、农村和小微企业、药品安全、招标投标、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现代物流、企业债券、青年信用等9个重点领域要以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为重点,在信用目录梳理确认、信用记录完善、汇集系统使用、双公示信息推送、事前信用承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规范、信用信息查询应用、信用联合奖惩等8项重点工作上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团市委)

  21大力加强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抓紧贯彻落实省信用办制定的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两个指导意见,制定《宜昌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大力推动《宜昌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地实施并取得成效。搭建完善“数据库+网络”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金融支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扶贫开发和金融精准扶贫到户,降低农户融资成本。(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继续深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提高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结率和执行率,继续抓好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在不良贷款占比和余额双下降上实现新突破,大力扶持壮大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更好地为经济实体提供征信服务;积极推进两类机构信用评级,不断优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法院)

  七、全面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建设

  23加强社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和教育,在媒体报刊开辟诚信文化专栏,宣传解读政策文件、信用知识与信用动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1.22诚信日”、“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诚信主题活动;推进诚信知识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加大诚信典型的选树宣传与失信案例的曝光力度;继续抓好面向中小学生的诚信文化进课堂活动、面向大学生的征信信息安全专题宣传等诚信主题活动;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信用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

  24加强信用业务培训和知识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召开宜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会和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等方面的培训交流会;组织市县信用管理人员开展调研、学习与交流活动;将“信用课程”纳入公务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市信用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积极推动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争先进位。结合《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评价方法》,针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4个方面内容,对照信用事件、信用制度、信用工作落实、信用信息透明度、信用市场、重大失信事件、重大失信事件的政府反馈、重大诚信事件等8个方面评价维度,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力促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结果争先进位。(市信用办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