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宜安监管〔2009〕78号)
各产煤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宜昌市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有利于探索煤矿建立安全诚信机制,有利于引导煤矿企业和员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本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各地在实践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修订完善。
2009年5月15日
宜昌市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属煤矿企业中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二、下列煤矿企业一律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在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三峡日报》予以公布。
(一)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非法违法生产;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隐瞒事故的。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管措施,实行“近距离”监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改落实;依法应当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的,在停产整顿期间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四、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不得超过六个月。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整改完毕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并下达同意恢复生产的通知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形,要求退出“黑名单”的,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方可从“黑名单”中除名。除名消号后应在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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