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安发〔2014〕6号
宜昌市安委会关于
印发《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单位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在宜及市属危险化学品单位:
现将《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单位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条 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后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六条 各地、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后,要按《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宜安监〔2012〕134号)的规定向市安监局报备。
第七条 市安监局每半年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列出拟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并分别送达“黑名单”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权。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黑名单”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在充分听取陈述、申辩后,确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审议。
第八条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市安监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局网站和《三峡日报》上公布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九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各地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七)、(八)款列入“黑名单”的期限是1年,自公布之日算起。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其它各款列入“黑名单”的期限是自公布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后止。
第十一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在期限届满要退出“黑名单”的,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当地安监局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审核合格并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在市安监局网站和《三峡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布退出“黑名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和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
附件:
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单位
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
(企业名称):
你单位有 的行为,根据《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 款的规定,拟将你单位纳入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根据《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
市安监局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邮 编:
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