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明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市工商〔201462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明暂行

 

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方便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局制定了《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明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明模板

 

 

 

 

 

 

 

 

 

市工商管理局

 

2014  9  28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明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明行为,保护当事

 

人合法权益,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场主体包括在本市范围内经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所有市场主体。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过程中采集并汇总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和判断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状况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证明,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通过业务软件系统查询市场主体信用状态,据实出具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报告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明,应当

 

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条 鼓励并引导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上的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自助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分局)设立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其他相关业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进行监管。市局信用监管业务机构管理、指导全市工商系统的信用监管业务工作。


 

 

 

第六条 本着谁登记谁出证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

 

级负责各自登记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出证工作。

 

市场主体因荣誉表彰、评比等特殊情况,需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信用信息证明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上级机关信用监管业务机构办理。

 

第七条 各单位信息中心授予本级信用监管业务机构系统查询

 

权限,可以查询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违法案件信息在内的各类信用信息。

 

各单位应刻制一枚信用信息查询专用章,经信用监管业务机构负责人同意,加盖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明后生效。

 

第八条 信用监管业务机构开具信用信息证明,应做到一口受

 

理、一人办理、一日办结,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市场主体持营业执照副本、书面申请及经办人身份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守法诚信等信用信息证明,由负责信用监管的业务机构受理。

 

(二)查询。信用监管业务机构受理后,应登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登记台账,安排专人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及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三)开具证明。根据查询结果开具规范格式的信用信息证明,一式两份,一份发给市场主体,一份用于存档。

 

(四)审批盖章。信用监管业务机构审核信用信息证明,并加盖信用信息查询专用章。


 

 

 

(五)存档。

 

第九条 信用监管业务机构应指定专人为市场主体办理信用信

 

息证明的查询、出证、审批、盖章等手续,对其中确有需要到其他相关业务机构办理的手续,均由信用监管业务机构专人办理,不需要市场主体经办人员到其他业务机构办理。

 

第十条 经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事实清楚、无异议的,

 

信用监管业务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必须办结,为市场主体出具有关信用信息证明材料。若存在事实不清、需经多个业务机构会商、不能在一个工作日办结的,信用监管业务机构应告知市场主体具体办结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开具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明,玩忽职守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提供、更新、披露、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市场主体信誉,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市局信用监

 

管业务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

 

 

 

XX 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证明

 

工商信查〔 〕号

 

XX 市场主体:

 

经查,时间段(一般表述为自 日至 日),

 

XX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内容(一般表述为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者 XX 市场主体曾因 XX 案,受到我局 XX 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XX 工商 X 处字【年度】第 X

 

号,处罚种类。除上述处罚之外,XX 市场主体不存在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果市场主体还有其他信用信息,也可以据实证明)

 

特此证明

 

 

 

 

 

 

XX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加盖信用信息查询专用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