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市工商办〔201526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各分局:

 

市政府办公室于 2015  7  7 日印发施行《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537 号文,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贯彻实施该《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企业信用信息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原始数据,是信用监管的基础。

 

但是目前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各自封闭、独立存在。《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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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系统,实现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打破条块分割、部门壁垒、地区封锁,真正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管格局。同时为全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还节约了政府及各部门重复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成本。

 

二、加强协调一是及时向各县市区政府汇报,商请地方政府就落实《办法》召开

 

各主要审批监管部门参加的会议。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就贯彻落实《办法》加以部署,突出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协调政府组织开展落实《办法》的督办、通报等工作。

 

三、增强协作

 

各县市区局、城区分局领导班子应分头走访同级其他政府部门,宣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办法》,明确部门责任及流程,明确各方责任义务,确定对口部门及具体操作流程,加强部门衔接,商请有关政府部门列出行政许可清单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清单送工商部门备案。

 

四、当好示范

 

按政府要求,工商部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对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全市工商系统应按照市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责任清单的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录入和公示工作,确保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客观性、规范性,为其他部门做好表率、当好示范。

 

五、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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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局、城区分局应成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专司信用监管业务,并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其他部门信用信息公示的服务工作,对其他部门负责信用监管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机构、公示清单及信息录入操作员进行备案,为其他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录入账号、配置密码,组织各部门的信息录入操作员进行操作应用方面的培训并做好业务指导。

 

执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市工商管理局办公室

 

2015  7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