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工商办〔2015〕16 号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操作指引
(2015 版)》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各分(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操作指引(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信用监管科报告。
市工商管理局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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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操作指引(2015 版)
为依法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湖北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公示范围
各级办案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应依法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二、公示原则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工作要求,坚持“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工作职责。
三、职责分工办案机构负责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制作行政处罚信息
摘要,并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审查,删除依法不应公示的内容后提交同级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审核公示。
办公室负责协助同级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对涉及国家秘密等内容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综合协调、审核和公示工作。本指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是指市局信用监管科、城区分局综合科、县市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
四、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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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种方式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商业秘密和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依法不予公示外,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三)消除不良影响的标注。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同一媒介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五、公示告知办案机构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
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送达方式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一致。
六、公示方式
(一)对省内(除武汉市外)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二)对外省及武汉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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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各级办案机构将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同级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自收到办案机构报送信息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内网邮件报送省工商局信用监管处,由省工商局信用监管处向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级或武汉市工商部门发送行政处罚信息。
(三)对工商所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工商局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统一进行公示。
(四)对以上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无照经营等案件),各县市区工商局在本级机关门户网站或所属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自行公示,市局及城区分局在市工商局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子栏目自行公示。
七、公示流程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改变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示。
(一)办案机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改变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模块将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完整,报办案机构分配有“处罚公示审查”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查。
(二)办案机构案件审查人员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综合监
管——信用公示——处罚公示审查”模块对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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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人员认为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依法不应
公示情形的,应当作出删除、匿名等处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改变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公示。
2、审查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
应当报分管该办案机构的机关负责人审定,根据负责人审定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改变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公示。
3、办案机构案件审查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涉及国家
秘密等内容的,应当送同级办公室协助依法审查,并报分管该办案机构的机关负责人审定,根据负责人审定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改变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公示。
(三)同级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根据办案机构审查或上级批准的意见,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改变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指引规定的四种方式进行审核,对应当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区分情况进行公示。
八、公示信息标注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一)法制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及时通报办案机构更改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提交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