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各分局:
现将《企业信用监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市工商管理局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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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范管理企业信
用监管档案,根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监管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工商
机关在依法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司法协
助等信用监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
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档案由各级工商机关所属信用
监管机构按照“谁登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整理、归
档。
第四条 公示信息抽查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省局随机摇号确定的抽查检查名单;
(二)抽查检查名单下达通知书;
(三)抽查结果公示表;
(四)实地核查纪录表;
(五)其他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情形的,应将相关材料另行归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档案;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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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将相关材料随案件线索一并移交办案机
构。
第六条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及送达证明(含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二)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三)实地核查纪录表;
(四)其他文书,包括: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审批表、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等;
(五)其他证明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材料,包括:相关见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结论,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检查结果或确认函件,行政许可文件,行政处罚文书,财务核查信息等。
第七条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及送达证明;(四)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五)实地核查纪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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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证明企业符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材料,包
括:已补报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已办理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已更正公示信息的证明材料,未公示信息已予以公示的证明材料
等。
第八条 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的,仅将前款第(一)至(四)项归档。
第九条 司法协助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协助公示(执行)通知书;(二)执行裁定书;(三)其他需要收集的材料。
第十条 企业信用监管档案按批次立卷,特殊情况下也可分个案立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失、涂改、伪造、损毁企业信用监管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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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监管档案由各级信用监管机构整理后
移送同级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因信用监管工作需要查询信用监管档案的,应经
同级工商机关分管信用监管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监管档案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