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宜信用办〔2023〕4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有力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现将《宜昌市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宜昌市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宜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宜昌市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市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提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水平,为宜昌“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当好引擎、争做表率”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一、依法规范推进信用法制建设
1.提升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省信用办关于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实施意见》(鄂信用办〔2022〕8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为建设全省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2.推进各领域信用管理制度执行落地。结合信用监管改革,以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基础,依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将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核查、行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红黑名单认定、联合奖惩、信用承诺应用及追溯、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市、县行业主管部门)
3.严控信用泛化滥用风险。各地、各部门在起草涉及信用措施的政策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要求,准确把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范围和认定标准,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防范信用泛化滥用风险,做到信用措施全部于法于规有据。(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二、全面提升数据归集共享能力
4.提升平台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湖北宜昌)网站服务功能,加强与国家、省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提升业务管理和应用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承诺、联合奖惩、信用报告、信用监测分析、政务诚信评价自动化等重点应用建设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用中国(湖北宜昌)网站运行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提升数据归集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信息。各公共服务部门要依据《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公共服务类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市公积金中心、市烟草专卖局、市物流业发展中心、宜昌浦华等水务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宜昌中燃等燃气公司、移动宜昌分公司、联通宜昌分公司、电信宜昌分公司、宜昌公交集团、市图书馆)
6.提升数据信息质量。按照国家数据归集标准及时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实现全市信息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均达到100%,信息有效异议占比小于十万分之一,异议协同处理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7.提升信用应用水平。推动与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各级政务信用数据交换自动化互联共享水平,助力各行业领域实施差异化信用监管和场景应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领域,广泛应用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重要的参考依据,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从文化执法、安全生产、药品监管等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着手,逐步推进全省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由企业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自主打印本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政府部门需企业出具的各类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企业“一键”申请,政府“一纸”证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政数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业主管部门)
三、深化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
8.全力做好信用示范城市复核。对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复核评审指标,细化分解落实任务清单,做好各指标佐证材料收集整理,确保复核顺利通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9.巩固我市信用指数排名。对照国家2022年城市信用监测指标,要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为标准,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赋码机制,从源头上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将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率降低至万分之一以下;重点加强失信综合治理,降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企业数量占比;提高宜昌市A级纳税人企业数量占该城市存续企业总量的比例;持续加强信用数据治理,提升“双公示”和其他行政行为信息质量;拓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覆盖领域,积极应用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加大信用承诺信息及履约践诺信息报送,提升占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总量的比值;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规模;加强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共享;加强诚信文化活动开展及宣传。同时通过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的指标数据反馈功能,提升信用信息数据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力促信用指数排名争先进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10.加强信用监测分析运用。开展大数据诚信舆情监测预警,结合互联网舆情开展重大失信事件监测和影响分析。按季度转发《宜昌市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宜昌市区域信用环境状况监测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对照反馈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改善本行业、本区域的信用环境。对纳入全国信用监测平台的县级市,要根据每月信用状况监测评价结果及时补强短板,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四、健全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1.深入推进信用承诺制。积极推进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证明事项型、主动自愿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应用。推动承诺、示诺、践诺、监诺全闭环信用监管,将承诺履行信息归集至信用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实现归集信用承诺信息及履约践诺情况信息数量与辖区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总数比值为100%。积极参与申报“信用承诺”全国典型案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权制定本行业领域事项的信用承诺内容及践诺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12.常态化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常态化规范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各行业监管特点,结合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深入开展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积极加强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应用,涉企监管部门每年至少报送1次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13.依法依规推进联合奖惩。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落实落地及行业应用。把湖北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嵌入到部门的办事流程中,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出让、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动应用,查询红黑名单信息,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实施过程中,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案例实时归集报送和审查机制,每月25日前按规定的格式向市信用办报送信用联合奖惩案例。(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市政数局、市发改委)
14.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规范。贯彻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规范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流程。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引导失信市场主体了解信用修复政策和操作流程,自主开展信用修复。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实施惩戒部门对依法纠正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及时取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五、持续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15.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及街道乡镇等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依法依规处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整改到位率达到100%。建立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诚信档案,有关记录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在合同履约领域开展信用监管,依托信息系统对相关合同的签约、履约、违约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置和分析,建立合同履约全流程跟踪监管机制。持续做好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以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招商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16.深入推进信用融资服务。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加大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深化宜昌市“信易贷”平台(网上金融大厅)与国家“信易贷”、省“鄂融通”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大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仓储物流、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配套政策,简化风险补偿金申报和审批流程,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并通过平台融资的企业和首贷企业优先支持。确保信用贷款在达到合理规模基础上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参与行业、社会信用监督,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局、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三峡金科公司、市政数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物流业发展中心、市住建局、宜昌浦华等水务公司、宜昌中燃公司等燃气公司、市经信局、宜昌供电公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17.拓展多元化信用应用场景。深化“信用+民生”发展理念,大力提升“信易+”惠民便企服务能力和水平。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探索“信易医”、“信易停”、“招信码”等市场化、社会化守信激励措施,不断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切实推动守信激励在各领域落地生根,让守信主体享受更多便利与优惠。积极组织参与申报“新华信用杯”全国信用优秀案例。(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等,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18.创建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先试区。推进“探索信用信息赋能 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探索创新信用场景应用”、“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等先行先试改革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小切口”推动“大变化”的理念,创建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先试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19.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增进涉农主体信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农户信用信息覆盖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覆盖率达到100%。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提升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等涉农主体的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切实发挥“服务政府、辅助银行、惠及企业和农户”的作用。(责任单位: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20.提升税务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占比。加强税务领域纳税信用宣传力度,加大A级纳税人培育力度,充分发挥A级纳税人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更多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成为A级纳税人,确保全市范围A级纳税人占比稳步提升。(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营造社会诚信文化氛围
21.加强信用宣传和教育工作。依托“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万名消费者评诚信”、“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加强诚信价值、信用理念宣传,推动诚信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园区、进机关,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信用中国(湖北宜昌)网站等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发布信用动态、解读政策文件、普及信用知识。每月25日前向市信用办报送信用宣传稿件,行业部门不少于1篇/月、各县(市)区不少于2篇/月。(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22.开展诚信典型征集和推荐活动。选树一批诚实守信道德模范、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信用管理经验,深入宣传典型案例和优秀视频,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责任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七、完善信用工作保障机制
23.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要理顺工作协同机制,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必要保障,加快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联通、齐抓共管的信用工作格局。各级有关部门要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工作目标,加强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24.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信用工作考核力度,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完善更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