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具有公路施工或养护资质的企业在湖北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项目范围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和养护工程及其他一、二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评定的时间范围为参与施工招投标至项目缺陷责任期满。  

第四条  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普通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全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组织、指导全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开发湖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三)审核发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对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公路局主要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实施全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在职责分工范围内指导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上报的评价信息进行汇总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将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指导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开展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五)按规定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动态管理,并将信用评价档案上传至管理系统; 

(二)对本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公路局; 

(三)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参与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和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参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各级交通质监机构根据对项目的监管责任,及时将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参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评定及动态管理; 

(二)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在职责分工范围内组织养护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的管理,督促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单位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审核养护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同时配合省公路局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信用档案,负责对施工企业进行日常信用管理; 

(二)负责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初步评价,填报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评价数据; 

(三)按要求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报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审核,跨市州的普通公路项目初评结果直接报省公路局。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式、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三条  对公路施工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实行动态评价。招标人、建设单位及项目监管机构发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动态评价。 

第十四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初组织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完成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信用评价工作。 

(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单位完成对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的初步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投标行为得分T(如有)、其他行为扣分Q(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省公路局。 

(二)省公路局完成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的汇总和审核,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完成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批,并在厅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申诉; 

(四)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湖北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应以下列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 

(一)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市州及以上安全监督部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三)招标人、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投标行为评价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普通公路施工企业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进行初步评价,并按职责分工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评价审核后,将初步评价结果上报省公路局审核汇总。 

省公路局完成审核汇总后,组织交通、公路、质监等部门专家对投标行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专家审查,并按照初步评价占80%、专家审查占20%的权重,计算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进行初步评价,并于每年的1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评价审核后,将初步评价结果上报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各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 

省公路局完成审核汇总后,组织交通、公路、质监等部门专家对履约行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专家审查,并按照初步评价占80%,专家审查占20%的权重,计算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三)其它信用行为评价。省公路局组织交通、公路、质监等部门专家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公路局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完成审批后,在厅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但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不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 

第四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二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二十一条   被省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C级或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 

第二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无故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对于近三年在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公告中已列入的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该单位最近的信用等级引用。 

(二)对于近三年在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公告中尚未列入的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其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公告中该单位最低等级直接引用。 

(三)初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若无不良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施工招投标中的奖惩办法: 

(一)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二)对评标结果进入前三名的投标单位的评标价或评分按下列方法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评标价或评分,重新排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调整方法。 

对最近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价降低0.5%计算最后评标价;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AA级、A级、B级的投标单位,其评标价不作调整;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价提高0.5%计算最后评标价。 

2.采用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调整方法。 

对最近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价得分提高0.5分计算最后得分;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AA级、A级、B级的投标单位,其评标得分不作调整;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得分降低0.5分计算最后得分。 

3.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调整方法 

对最近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得分提高2分计算最后得分;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AA级、A级、B级的投标单位,其评标得分不作调整;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得分降低2分计算最后得分。 

  

第五章  信用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省公路局、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纳入湖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记录,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台帐的登记工作。 

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台帐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台帐的督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发现有关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省公路局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省级综合评价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512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