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厅质监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0月26日
湖北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具有公路施工或养护资质的企业在湖北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项目范围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和养护工程及其他一、二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评定的时间范围为参与施工招投标至项目缺陷责任期满。
第四条 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普通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全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组织、指导全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开发湖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三)审核发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对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公路局主要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实施全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在职责分工范围内指导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上报的评价信息进行汇总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将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指导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开展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五)按规定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动态管理,并将信用评价档案上传至管理系统;
(二)对本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公路局;
(三)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参与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和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参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各级交通质监机构根据对项目的监管责任,及时将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参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评定及动态管理;
(二)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在职责分工范围内组织养护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的管理,督促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单位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审核养护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同时配合省公路局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信用档案,负责对施工企业进行日常信用管理;
(二)负责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初步评价,填报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评价数据;
(三)按要求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报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审核,跨市州的普通公路项目初评结果直接报省公路局。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式、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三条 对公路施工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实行动态评价。招标人、建设单位及项目监管机构发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动态评价。
第十四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初组织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完成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评价工作。
(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单位完成对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的初步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投标行为得分T(如有)、其他行为扣分Q(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省公路局。
(二)省公路局完成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的汇总和审核,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完成全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批,并在厅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申诉;
(四)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湖北省普通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应以下列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
(一)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市州及以上安全监督部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三)招标人、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投标行为评价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普通公路施工企业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进行初步评价,并按职责分工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评价审核后,将初步评价结果上报省公路局审核汇总。
省公路局完成审核汇总后,组织交通、公路、质监等部门专家对投标行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专家审查,并按照初步评价占80%、专家审查占20%的权重,计算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进行初步评价,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评价审核后,将初步评价结果上报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各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
省公路局完成审核汇总后,组织交通、公路、质监等部门专家对履约行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专家审查,并按照初步评价占80%,专家审查占20%的权重,计算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三)其它信用行为评价。省公路局组织交通、公路、质监等部门专家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公路局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完成审批后,在厅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但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不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
第四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二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二十一条 被省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C级或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
第二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无故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对于近三年在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公告中已列入的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该单位最近的信用等级引用。
(二)对于近三年在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公告中尚未列入的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其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公告中该单位最低等级直接引用。
(三)初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若无不良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施工招投标中的奖惩办法:
(一)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二)对评标结果进入前三名的投标单位的评标价或评分按下列方法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评标价或评分,重新排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调整方法。
对最近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价降低0.5%计算最后评标价;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AA级、A级、B级的投标单位,其评标价不作调整;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价提高0.5%计算最后评标价。
2.采用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调整方法。
对最近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价得分提高0.5分计算最后得分;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AA级、A级、B级的投标单位,其评标得分不作调整;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得分降低0.5分计算最后得分。
3.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调整方法
对最近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得分提高2分计算最后得分;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AA级、A级、B级的投标单位,其评标得分不作调整;对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得分降低2分计算最后得分。
第五章 信用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省公路局、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纳入湖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记录,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台帐的登记工作。
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台帐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台帐的督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发现有关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省公路局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省级综合评价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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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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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 |
GLSG1-1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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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 |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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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3 |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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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4 |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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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5 |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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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D级延期半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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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7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 |
4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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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8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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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9 |
虚假投诉举报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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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0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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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1 |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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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2 |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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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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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4 |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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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5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
2分/次 |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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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
1—10分 |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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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 |
GLSG2-1-1 |
将中标合同转让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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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2 |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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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3 |
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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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4 |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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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5 |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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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6 |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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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7 |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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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8 |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
20分/次 |
不含劳务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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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9 |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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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 |
GLSG2-2-1 |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
2分/延迟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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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2 |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4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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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3 |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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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4 |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3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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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5 |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
0.3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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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6 |
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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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7 |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0.2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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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8 |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
0.5—1分/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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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9 |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
1分/人次 |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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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10 |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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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3) |
GLSG2-3-1 |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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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 |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
0.5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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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3 |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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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4 |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
2分/次 |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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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5 |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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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6 |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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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7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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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8 |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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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9 |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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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10 |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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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11 |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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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1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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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13 |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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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14 |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
3分/次 |
如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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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15 |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
6分/次 |
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查或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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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16 |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
2分/次 |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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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17 |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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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18 |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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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19 |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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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0 |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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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1 |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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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2 |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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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3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
1分/延迟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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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4 |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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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5 |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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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6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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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4) |
GLSG2-4-1 |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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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4-2 |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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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4-3 |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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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4-4 |
虚假计量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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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4-5 |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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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4-6 |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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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4-7 |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
0.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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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1 |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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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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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3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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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4 |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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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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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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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7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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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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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9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4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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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0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4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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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1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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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2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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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3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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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4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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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5 |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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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6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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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7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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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8 |
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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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9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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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0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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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1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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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2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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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3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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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4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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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5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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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6 |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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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7 |
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 |
10分/次 |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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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8 |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 |
4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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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9 |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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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30 |
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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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31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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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32 |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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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6) |
GLSG2-6-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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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6-2 |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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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6-3 |
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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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6-4 |
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
4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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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6-5 |
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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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6-6 |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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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6-7 |
乱占土地、草场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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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6-8 |
临时占用农田、林地等未及时复垦或恢复原状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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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6-9 |
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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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6-10 |
违反廉政合同 |
5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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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履约行为 |
1—10分 |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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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为(行为代码GLSG3) |
GLSG3-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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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2 |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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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3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4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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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4 |
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
5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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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5 |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
2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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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6 |
被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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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7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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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8 |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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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 |
1—10分 |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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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一、单个标段评价
1.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Ti为企业在某标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Ti≥0;
i为该标段投标失信行为项次,Ai为投标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如果企业无失信行为,则不进行评价。
2.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Li为企业在某标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Li≥0;
i为该标段履约失信行为项次;Bi为履约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
注:单个标段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由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及其相关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检查评价。
二、省级综合评价
企业在评价期内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1.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T1≥ T2≥ T;ZT投标行为专家审查得分)
2.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