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2023年度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参评单位名单的公示

  按照《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鄂环发〔2022〕32号)规定和要求,我局正在进行2023年度全市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参评范围为:

  1.重点排污单位;

  2.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的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控排企业;

  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农村环境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污染土壤治理及其他环保治理的企事业单位等;

  5.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环保检验、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核查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省生态环境厅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第三方环境治理和服务单位信用评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将参评企事业单位名单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均可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地址: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联系电话:0717-6448928)。相关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宜昌市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参评单位名单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