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切实推动全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湖北省《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鄂发改财贸〔2014408号)及《湖北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结合《宜昌市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切实推动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宜昌大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广泛应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地方、部门实际和履职需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查询信用中国”“信用湖北”“信用宜昌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各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要求,查询信用记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风险的需求,依法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降低信用风险。 

  三、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一)理清完善信用记录的基本思路。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整合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实现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共享的思路,加快推进信用记录的征集、整合和共享。 

  (二)加快建立完善重点行业信用记录。结合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在行业系统建设中,嵌入信用模块,实现行业信用数据自动归集、整合和推送,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当前,要重点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社会保障、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领域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其他领域建立行业信用记录。 

  (三)加快整合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宜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专责小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智慧办、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要协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推动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在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和共享。 

  (四)完善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全市统筹规划、统一设计、集约部署、数据集中、上下共享的原则,整合各地区、各行业、各相关机构所涉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形成宜昌市本区域信用信息数据服务归集节点和公共服务平台,满足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第三方机构信用产品开发等服务需求。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加大各类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加快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二)鼓励购买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各县市区和各职能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开展行业信用评估等工作过程中,鼓励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 

  (三)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 

  (四)引导征信机构创新信用服务产品。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五)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对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征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分类监管,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二)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各级各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六、不断强化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辖区内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工作,将实施此项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建立制度规范。各级职能部门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建立工作制度,抓好落实,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宜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十个专责小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推进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将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评价、通报、经验推广,强化考核,确保工作推进。 

    

    

    

  宜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