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宜昌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8-03-27
各县市区发改局、宜昌高新区经发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7〕2号),制定了《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4日
附件
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7〕2号)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宜昌市政府、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综合竣工验收;
(二)宜昌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报宜昌市政府、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委托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由宜昌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办公室及有关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政策法规科会同行政审批科负责建立评估机构库;行政审批科负责编制年度咨询评估预算、安排下达年度咨询评估经费;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确定具体事项委托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评估费用报销手续;办公室负责评估经费的管理和支付;机关纪委参与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宜昌市发展改革委按专业分类建立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申请成为承担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相应的工程咨询评估资格条件;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咨询评估业绩和专职从事工程咨询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近3年无违法违纪以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宜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建立评估机构库。
(一)政策法规科根据各业务科室提出的评估机构专业资格等需求,组织拟定招标方案;
(二)政策法规科采取招标方式在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入选评估机构库名单;
(三)将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提请委党组办公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建立年度评估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咨询评估工作情况、评估机构工作质量、信用记录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政策法规科会同行政审批科对评估机构库名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竞选承担某一事项的评估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有关业务科室依规拟订某一事项委托评估征询函,明确评估的内容、评估机构资格、评估时限、最高限价等,书面通知评估机构库中相应专业评估机构参与竞选,并在委网站公开发布相关信息,限时报价。最高限价基本标准由政策法规科会同行政审批科按年度公布。
(二)有关业务科室会同政策法规科、机关纪委现场拆封评估机构报价函,按照去除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取平均报价,作为竞选参考价,以最接近参考价的低报价机构为入选第一次序,报价相同时,以技术力量和业绩比选;报价机构少于4家无法比选时,有关业务科室会同政策法规科、机关纪委开展竞争性谈判确定竞选结果。
(三)有关业务科室将竞选结果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及时反馈参选评估机构,向确定入选的评估机构下达委托评估任务书,签订服务协议。若评估机构拒绝接受任务,应向宜昌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说明。按排名排序,依次由下一名评估机构承担委托任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涉密等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费用超过5万元的“三重大”项目,有关业务科室应会同政策法规科,提请委党组办公会讨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评估机构。
第七条 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八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宜昌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宜昌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九条 咨询评估费用实行一事一结。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委托评估业务科室按财务管理规定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评估机构每年1月20日前,向宜昌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各业务科室每季度或半年组织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评价。评价结果提交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汇总。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负责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入选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库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两年内不得申请入选宜昌市发展改革委评估机构的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四)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宜昌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会,不得领取评估专家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