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各分局、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促进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7号)规定,政府部门负责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市局决定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公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内容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信息:机构名称、处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审批;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许可。

   2、有关部门的任务

   局网格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组织协调、督办核查工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责任部门负责信息的录入、核查、发布工作。各责任部门应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核查、发布工作。各部门的职责见附件一。

   3、信用信息公示的要求

   内容准确。各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公示信息录入、审批、发布制度。企业信用信息一旦公示将不能删除,各责任部门操作员在完成录入工作后务必认真核查,确保信用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公示信息及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责任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应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地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产生的有效信用信息,应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依法予以公示,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只公示2014年10月1日之后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信息。

  工作考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各政府部门的责任,市政府信用办每年将组织对各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市局相关责任部门务必按要求认真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如因工作不力影响我局考核结果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