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宜昌高新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学习对接上海自贸区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推进改革工作快速有序开展。市委政研室(市改革办)将建立工作台账,对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实时跟踪、定期通报。
宜昌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4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借鉴上海自贸区先进经验,结合宜昌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为主要领域,以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工程,以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惩”的社会信用机制为核心内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诚信宜昌”,力争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二、主要内容
(一)启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本着互联共享和节省投资的原则,利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已有设施条件,增添设备,开发平台软件系统,基本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集中的信用信息数据管理和灾备服务,满足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专题应用服务需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资金及平台运行维护费由市财政安排解决。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及时上报更新依法可以公开的失信信息(具体信息由有关部门提供清单)。今后根据信用信息服务业务的需要,再升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拓展大数据服务等业务。(完成时限:2014年6月;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二)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1.制定出台部分规范性文件。迅速研究制定《宜昌市小微企业信用建设试验区创建工作意见》(完成时限:2014年6月;责任单位: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宜昌市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试行办法》(完成时限:2014年6月;责任单位: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宜昌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完成时限:2014年6月;责任单位:市食药局会同有关部门)、《宜昌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试行办法》和《宜昌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完成时限:2014年6月;责任单位: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宜昌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完成时限:2014年6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探索建立统一的信用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征集标准,统一信用主体识别标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标目录、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完成时限:2014年12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完善公共信用平台建设
1.逐步升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实现信用信息全覆盖为目标,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保护、交通违章、法院生效裁判执行等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存储、整合和交换。(完成时限:2014年8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会同宜昌银监分局、市电子政务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食药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法院、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
2.加快完善重点领域征信记录。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违章、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市场中介等领域要先行建立完善失信记录档案,加快完善相应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探索建立与全市公共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完成时限:2014年12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宜昌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法院、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
3.探索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交换、查询和发布提供基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提出方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委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成时限:2014年12月提出方案;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委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四)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1.实施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示范工程。在食品药品安全、建设领域、企业债券、招标投标、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示范工程,加强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应用,促进信用信息和产品应用。(完成时限:2015年6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负责组织协调,市食药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经信委分别承担示范试点工作任务)。
2.开展城市信用建设示范试点。启动信用县市区示范试点工作,明确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完成时限:2015年6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参与)。
3.开展其他信用主体建设示范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信用建设试验区创建工作;以贷款农户、种养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组织开展农村信用体系示范点创建工作。(完成时限:2015年6月;责任单位: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五)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快培育和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认真做好现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摸底、清理和规范工作。加快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违法信用服务行为。鼓励有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力度,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完成时限:2015年6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设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专责小组
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成立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规划、信用法制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政务诚信建设、企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建设、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建设、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等10个专责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信用办设在市发改委、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电子政务办,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小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推进相关工作。(完成时限:2014年6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等部门)。
(二)组建宜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组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明确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完成时限:2014年12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电子政务办、市财政局)。
(三)完善信用建设组织体系
推动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各单位要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办事机构,建立市、县两级工作联系机制。(完成时限:2014年12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诚信教育和信用文化知识普及,将信用文化和信用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范围,推动信用教育进课堂。表彰守信典型,弘扬诚信正气,公开曝光、谴责失信者及其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完成时限:2014年12月;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领导小组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