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公务员局 

  民航局 

  外汇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