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已于2002523日经市安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302号令的规定,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有效地防范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第一负责人应对本地、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切实组织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等工作。发生如下事故要说清楚。 

  (一)劳动安全(包括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伤亡事故; 

  (二)火灾伤亡事故; 

  (三)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伤亡事故; 

  (四)水上交通伤亡事故; 

  (五)锅压管特伤亡事故; 

  (六)由本地、本单位车辆肇事的3人及以上伤亡事故; 

  (七)其他伤亡事故和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凡发生上述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由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按照“一家牵头、归口负责、分级管理、依法查处”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上述事故发生后15日内,事故所在地、所属行业行政第一负责人要说清楚。具体规定如下: 

  (一)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一次重伤39人或死亡12人)的,乡镇和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说清楚,市属单位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说清楚。 

  (二)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死亡12人重伤10人以上)的,除进行责任追究外,乡镇和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县市区政府说清楚,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说清楚;市属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说清楚。30日内连续发生二起一般伤亡事故的,亦应照此规定办理。 

  (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18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重大安全事故的,除进行责任追究外,各乡镇的行政第一负责人要向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说清楚,各县市区政府的行政第一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说清楚。 

      (四)若某一行业事故频发,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该行业市级主管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也要据通知到市政府说清楚。 

  第五条  说清楚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 事故原因和经过; 

  (二) 事故善后工作; 

  (三) 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人处理; 

  (四) 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五) 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说清楚的方式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当面说清楚为原则,不得以事故报告、检讨等书面形式代替。 

  第七条  对于事故认识不深刻、补救措施不得力,未完全说清楚。不能令上级政府满意的,上级政府将责令其重新说清楚。 

  第八条  对于特别典型的事故,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安全监管机构组织有关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进行安全述职。 

  第九条  对于事故频发的县市区、乡镇和部门,经安全监管机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将责成其召开安全生产民主生活会,并将会议记录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配套的说清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