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各分局:
现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操作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工商管理局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29 日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构建阳光执法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的指导意见》(鄂工商信〔2016〕31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工商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所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市局对全市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检查、督办;负责将国家总局、省局摇号确定的被抽查市场主体名单按登记机关或管辖机关向各县市区局、城区各分局(下称县级工商部门)分派,下达抽查任务。
市局登记的企业可以委托县级工商部门实施抽查。
第四条 县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以及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
第五条 市局及县级工商部门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以本级机关各业务机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为基础建立,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第六条 以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为基础,建立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结果等均应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市各级工商部门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安涉危等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提出抽查需求逐级报请省工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定向抽查。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分步实施:
(一)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地域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被抽查市场主体名单划分抽查片区。
(二)通过摇号或抽签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建组并指定组长。
(三)通过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将抽查组与抽查片区随机匹配。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抽查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第九条 县级工商部门也可以根据当次抽查工作实际需要,授
权管辖区域相对集中、人数较多的工商所,在该工商所辖区内按照本细则规定步骤实施抽查。
第十条 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内容包括其基本信息、一般信息、重点信息、即时信息。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抽查参照企业施行。
第十一条 企业公示信息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否取得联系。
第十二条 企业公示信息的一般信息包括:
(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市场主体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市场主体通信地址、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
(二)存续状态。
第十三条 企业公示信息的重点信息包括:
(一)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
(二)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
(三)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
(四)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
(五)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企业公示信息的即时信息包括:
(一)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
(二)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双随机”抽查以实地核查为主,辅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结论。
第十六条 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抽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抽查组应填写《企业信息公示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抽查组应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被抽查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时,市场主体不能当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抽查组应当责令其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对其提交材料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可再次进行实地核查,或提请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等工作。
第十九条 无需实地核查的,可对市场主体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抽查组要求的合理期间内向抽查组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