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自主公示即时信息定向抽查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各分局:
现将《企业自主公示即时信息定向抽查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市工商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自主公示即时信息定向抽查操作指引
(试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抽查准备
根据省局随机摇号确定的抽查名单和市局下达的交办通知书,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工商部门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打印被抽查企业自主公示的即时信息,确认抽查内容,制定核查方案,做好抽查检查准备工作。
二、抽查内容
抽查检查以实地核查为主,辅以书面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通过抽查确认企业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应公示未公示情形;是否能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到企业。具体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
1、核查公司公示的股东(发起人)信息是否与章程、出资名 册、财务记录、工商登记信息记载等相一致。
2、核查股东(发起人)出资的银行账单、报表、财务账目、 评估报告等财务记录,确认实缴到位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1)股东(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核查是否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股东(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核查是否经过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发起人)是否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用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核查公司股东名册、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文件、股权交易协议、 章程(章程修正案)等材料,确认公司的股权变更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同时,核查与工商登记信息记载是否相一致。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核查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确认企业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是否与 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件记载的事项相一致;必要时,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许可部门)发函确认。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核查知识产权出质证明文件,确认企业公示的知识产权出质登 记信息是否准确。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1、核查行政处罚文书,确认企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否与行 政处罚文书记载相一致;
2、核查企业费用支出项目中有无罚款类支出,确认企业是否有 应公示而未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3、必要时,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函确认。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抽查要求
(一)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结果记载于《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二)实地核查时,企业不能当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责令其 3 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后,检查人员对其提交材料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可再次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等工作。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拖延或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有其他严重不予配合情节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由检查人员如实记录。
四、抽查结果
抽查结束后,企业登记机关应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综合监管——信用公示”模块将处理结果录入公示平台并公示。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各分(区)局自行公示本级登记企业的抽查结果,市局登记企业的抽查结果由各单位报送市局统一公示。
(一)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正常”。
(二)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 10 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逾期不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自查实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四)企业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如无主观故意,应立即督促企业改正,帮助企业规范公示;如因恶意违法造成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自查实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企业在抽查中有严重不予配合情节的,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五、资料归档
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相关证据材料、责令整改文书、有关处理决定、《实地核查记录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整理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