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机构做好年报公示引导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登记窗口的服务引导作用,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率,现就全市各级工商登记窗口做好年报公示引导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照前引导。实施市场主体年报的照前提示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登记窗口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均应在营业执照正、副本左下角加盖年报公示提示章,同时对新设立市场主体发放《年报公示告知单》(见附件1)。年报公示提示章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分局自行刻制,规格为50mm*20mm,字体为仿宋体,分两行排列,内容见附件2。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工商登记窗口应在登记服务大厅醒目位置张贴“湖北企信通”宣传海报,摆放载明年报公示时间、内容、范围和填报操作方法的宣传资料,设置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提示牌。年报公示提示牌宜采用固定式的铝合金站牌,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分局自行制作,参考规格为外框900mm*600mm、内框860mm*560mm,内容见附件3。
三、做好业务引导。各级工商登记窗口要把市场主体是否年报公示作为登记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和引导,应在登记窗口设置若干年报公示提示桌牌,桌牌内容为“敬请年报公示后再办理登记业务”。对未按规定年报公示的,应提醒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后再办理登记业务;对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提醒其补报年报后,再办理登记业务。
四、做好服务引导。全市各级工商登记窗口要在办事大厅设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自助服务区,免费提供上网设备,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把年报公示咨询作为咨询服务的重要内容,主动帮助市场主体做好年报公示工作,及时解答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中存在问题和服务诉求,提醒、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信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促使窗口人员系统掌握年报公示的政策规定与操作技能。
附件:1.年报公示告知单2.年报公示提示章3.年报公示提示牌
市工商管理局办公室
2016 年6 月28 日
附件1
年报公示告知单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xyjg.egs.gov.cn/)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否则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本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应在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本年度年度报告。
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换照等登记业务前,敬请先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附件2
年报公示提示章

附件3
年报公示提示牌
请各类市场主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否则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获取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湖北省工商局“湖北企信通”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