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5 年度未年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各分局: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做好 2015 年度未年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函〔201665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如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列入管理。凡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报送 2015 年度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 的原则及应列尽列的工作要求,依法将未报送 2015 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未报送 2015 年度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未报送 2015 年度年度报告市场主体的列入(标注)率必须达到 100%,列入(标注)工作应确保于 7  15 日前完成。同时,由各级登记机关将列入(标注)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列入程序、送达程序及工作要求按鄂工商函〔201665 号文件执行。 

  二、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移出管理。对于已经补报未报年度年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恢复正常记载的市场主体,辖区监管单位必须落实实地核查制度,严格按程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否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一致;填报的年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与实际情况一致;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是否依法公示,公示的内容是否准确。对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应制发《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限期公示后再办理移出手续,否则提请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将其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对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年报内容虚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提请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将其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    

  三、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的检查。市局将对各单位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各分局也要对信用监管机构、工商所落实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不按规定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列入、移出手续,不落实实地核查制度,不认真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

    1.省工商局关于做好 2015 年度未年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工作的通知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参考文本    

  市工商管理局办公室    

  2016  7  7  

    

  附件 1 

    

  湖北省工商行 

  

    

  鄂工商函〔201665  

 

  省工商局关于做好 2015 年度未年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截止时间为 6  30 日,逾期未年报的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工作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对未按照规定报 2015 年度年报并公示的企业,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应在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通过业务系统批量完成列入操作,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作,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对未按规定报送 2015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应在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批量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从本年度 7  1 日至下一年度 6  30 日期间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未年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年报公示系统年报填录功能开放后(7  16  0 时)补报年度报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规定时间内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通过业务系统完成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作。   

  个体工商户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后,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及时通过业务系统补录功能录入补报年度报告信息。    

  市场主体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应对该年度报告信息进行检查。   

  三、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送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 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96 号)要求,《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附件 1)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附件 2)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   

  四、相关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