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现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意见》下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符合上述情形,凡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凡是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而没有纳入的,执行法院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原因。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将记载和公布的内容准确及时录入。
第五条 全市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由执行法院自行审查,自行录入,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报送备案。
全市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关联单位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以及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于删除后2日内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
第八条 全市法院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定期对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
第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