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宜昌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宜昌市“价格诚信单位”
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使“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采取政府引导、单位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办法,由宜昌市物价局负责组织评选、审定及授牌等工作。
第三条 宜昌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评选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 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宜昌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审议“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重要事项,审定入选宜昌市“价格诚信单位”名单。
(二)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价格诚信办”),具体负责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成立宜昌市“价格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评审会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专家代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在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对参评单位价格诚信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市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审核制度,即宜昌市城区内企事业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县市区的单位向当地物价局申报,由当地物价局进行初审、验收后择优推荐,报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审、公示、审定。
第三章 “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
(一)认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二)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力,具有科学的、适应市场机制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方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物价员,有健全的价格管理制度,并且运转正常。
(四)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公示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价格投诉;
(六)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 参评对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从事经营两年(含两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价格诚信单位”评选
第八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评选的原则。参评单位自愿申报,评选过程公开透明。
(二)坚持社会评价和群众认可的原则。加大社会评价、群众参评的力度,增强评选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三)坚持从严评审的原则。严格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参评条件自愿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的单位,填写宜昌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申报表,并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价格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市价格诚信办依照参评条件对申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审。
(三)验收。由市价格诚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和代表,对价格诚信创建单位按评选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四)评审。评审会依据明察暗访、日常了解及现场验收的情况,评出“价格诚信单位”候选单位。
(五)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对候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
(六)审定。对候选“价格诚信单位”公示期满后,评审会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入选宜昌市“价格诚信单位”名单,经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授予宜昌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
第五章 “价格诚信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对获得市级 “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实行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价格诚信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价格诚信单位”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单位基本情况和诚信情况。
第十二条 对“价格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已获得 “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每两年组织一次复审,两年内能够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恪守价格诚信标准,经审定合格的,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其“称号”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获得“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自授牌之日起,每年应定期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本单位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情况。
第六章 “价格诚信单位”的激励及处罚
第十四条 对价格诚信单位,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实施以下激励:
(一)“价格诚信单位”自授牌后,原则上二年内不安排价格检查(国家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价格举报除外);
(二)“价格诚信单位”可在其特制标价签(价目表)上标明其诚信称号;
(三)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
(四)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上门服务,进行价格业务指导,开展价格知识培训,提高物价员业务素质,帮助企业不断完善价格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价格诚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价格行政处罚的同时,市物价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撤销荣誉称号(摘牌)的处理,并记入价格诚信档案: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的;
(二)发生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三)专项检查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