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税局失信联合惩戒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纳税识别号42272319740809343721,纳税人名称西陵区某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生产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恒昌市场D2F区-1号,该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42050623601、发票号码02754626至02754650计25份,因法人代表个人原因,公司经营不善,2008年11月未办理注销手续,发票领购薄丢失,领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手工25份未及时验旧缴销,增值税,因2008年10月、11月逾期未申报,2008年12月认定为非正常,2010年我局在CTAIS系统做非正常注销处理。 

  二、案例分析 

  因非正常注销该经营部将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身份信息列入失信名单,影响李某某五峰在五峰县办理工商登记,直接影响其五峰县的正常生产经营,为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专程来到宜昌市西陵区国家税务局,并委托专人负责办理非正常注销重新税务登记及正常注销手续。 

  根据其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就其丢失或毁损发票的行为处罚1000元,就其2008年11月逾期未申报的行为处罚500元,责令其办理发票遗失声明程序,该纳税人对我局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2016年9月24日该纳税人在《三峡商报》双休周刊刊登遗失申明,2016年9月26日该纳税人在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2008年10月、11月增值税申报,根据其2008年定税信息,缴纳增值税及滞纳金1264.12元,并缴纳行政罚款1500元。 

  三、案例启示 

  该纳税人在改正其违法行为、接受我局行政处罚、履行申报后,我局将其重新税务登记,恢复其正常状态,并根据其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目前该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注销,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已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其在五峰县的生产经营已经不受原税收违法行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