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宜昌市国税局12月报送

  宜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0582*****1619,生产经营地址:当阳市长坂路28号;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首成。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纺织品、服装、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不含小汽车)、化工产品(不含国家禁止、限制产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及安全防范产品)购销;进出口贸易(不含国家禁止、限制产品,需持证经营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案例经过: 

  该纳税人自20116月注册成立以来就一直未经营,20153月该单位财务会计因经济案件被公安机关控制,当阳市国税局玉阳分局管理员通过电话与法人代表联系,无法取得联系。20154月申报期,当阳市国税局玉阳分局管理员多次通过电话同该单位法人代表联系都未联系上。20154月申报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玉阳分局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当月当阳市国税局征管科同志和玉阳分局相关人员到其办公地进行了巡查,发现其经营地已不存在该单位。同年4月当阳市国税局将该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入非正常户管理,并向当阳市地税局进行了通报,国地税联合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201611月,该单位法人代表黄某主动同玉阳分局管理人员联系,要求接受处罚,要求将非正常户恢复正常。经了解,2016年该单位法人代表黄某要进行投资经营,需要在银行贷款,但是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银行发现该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属于非正常户,拒绝向该纳税人黄某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黄某只有主动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201611月当阳市国税局玉阳分局依法对该纳税人进行了处罚,并恢复为正常纳税人,同时对该纳税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征管法及税收法律法规的辅导。 

  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经过,分析其原因: 

  一是该单位法人代表对税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税收法律观念淡薄,认为自己的公司未正常经营,可以不用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失信纳税人的信息能够及时向社会公告,各部门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迫使失信纳税人主动接受处理和改正。 

  案例启示: 

  我们认为:要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制度,建立社会信用统一平台,信息及时共享,各部门联合,特别是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才能使失信者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