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置之不理,购买机票处处碰壁
湖北省远安县某曾姓个体户,2010年12月8日在县工商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于同年12月10日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税号为:4227**********039,主要从事食品、饮料、卷烟零售,经营地址:远安县鸣凤大道49-29号。
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该个体户的门店发生被盗,导致在税务机关领取一本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丢失。该户发票丢失后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也未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验旧,同时申报期内也不进行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户门店早已关门停业,经电话询问法定代表人曾某,其承认早已未经营了;因为门店被盗,导致发票丢失,索性既不报告,也不进行纳税申报和注销有关证件;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催报和发票违章限期改正置之不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多次责令限期改正无效后,将该个体工商户转为了非正常户。2014年10月份,曾某因姑娘、儿子邀请,想到广州去玩,于是请人在网上购买机票,输入身份证后,被告知为失信纳税人,无法购买机票,又到售票口买票,照样没有买到。回家后,曾某在详细咨询了主管税务官员后,决定主动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税收管理员按规定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其发票违章行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理,并督导其在《三峡晚报》(2014年10月30日)登报了《遗失声明》。之后,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其转为了“正常户”,并按正常程序为其注销了《税务登记证》。曾某终于在网上购买了飞机票,高高兴兴地去广州与儿子一家团圆去了。
分析曾某的所作所为,是因为自己门店被盗,不仅损失了财物,还丢失了发票,属于天灾人祸,所以关门停业,也懒得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接受处理,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尽管主管税务官员上门调查并多次电话通知其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曾某仍不予理睬,后因儿子邀请,就想一走了之,来个不了了之。曾某不知道失信纳税人在我们国家会处处受到限制,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
曾某的所作所为,告诉人们做事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失信人将处处受到限制,甚至会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