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失信联合惩戒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失信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置业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20500******684N),法人代表:邹文辉,生产经营范围:对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进行投资;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园林景观、绿化设计施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国家监控的化学品)销售++。
(二)案例经过
该纳税人2010年9月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2011年8月起一直未在点军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该纳税人2011年7月27日在工商局办理了单位名称变更后也一直未在点军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变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纳税人仍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该企业2011年认定为非正常户,2013年8月转为非正常注销户。由于该纳税人因资金问题,在点军区内所开发的楼盘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2016年9月,2016年在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纳税人准备将该项目重新启动,需要银行支持,才发现企业已经列为税务机关非正常户,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该纳税人主动找到税务机关,要求对以前涉税问题进行纠正,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处8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处800元罚款。
二、案例分析及启示
该案例在税务机关日常征管活动中,是经常出现的典型案例。以前由于手段匮乏,纳税人走逃之后,税务机关很难再找到其下落,更不要说让其主动前来进行处理。通过开展联合惩戒,许多以前年度转非的纳税人因为无法进行银行贷款、无法注册新企业等问题,主动前来处理涉税遗留问题的纳税人越来越多。
通过该案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启示:
(一)必须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建设。在很多国家,涉税信用等级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脸面,直接影响其日常生活。不仅仅是不能贷款,甚至社区组织的联谊活动,都可能受到影响。我们国家在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中,还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了对纳税人的客观评价。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建设,真正发挥信用等级评定的作用。
(二)必须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在日常涉税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被执行企业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异地存款现象普遍,有些出现涉税问题或是走逃的纳税人,往往会有一些反常的行为 ,譬如转移资金、经营异常等,但税务机关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错过了很多管控的机会。往往只能事后将纳税人转为非常户。
(三)必须进一步加强联合惩戒。在现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联合惩戒的范围,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让纳税人减少办税的随意性,提高纳税遵从度。
2017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