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税局上报失信联合惩戒案例6月

  一、案例经过

  章丹,纳税人识别号:421125********1328,于2010年11月15日在秭归县国家税务局茅坪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服装零售,核定税种:增值税,有效期起2010年11月1日,纳税期限:按月,征收方式:查账征收。该纳税人在2011年1月15日前没有对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进行申报,秭归县国家税务局茅坪税务分局于2011年1月21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秭国税茅限改〔2011〕43号),限于2011年1月23日前到秭归县国税局申报服务大厅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责令限期改正后该纳税人逾期仍未改正,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纳税人不知去向,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二、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章丹没按规定时间前来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主管税务机关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改期满,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经管理员实地核查,该纳税人不知动向,查无下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转非三个月后,纳税人仍未前来履行纳税义务,违法行为仍未改正,主管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于2011年5月4日进行了非正常注销处理。

  2016年7月,章丹需在异地重新开业从事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时系统提示在原税务机关存在非正常户信息,需回原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后方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7月22日,章丹主动到秭归县国家税务局茅坪税务分局接受调查处理,并于7月25日对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进行了申报,茅坪税务分局对其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向其宣传了相关税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其逾期未申报行为给予2000元罚款处罚,章丹于2016年7月26日将罚款缴纳入库。

  三、案例启示

  一些纳税人歇业后不办理注销手续,往往一走了之,有的因为涉及税务问题干脆不辞而别,这类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如何遏制纳税人走逃失踪的现象已成为税收征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建立追究失踪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逃避纳税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逾期未申报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二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失踪纳税人大量存在,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信誉不高有直接关系,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该加强税收宣传普及工作,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使纳税人了解税法和税收征管程序,增加依法纳税人自觉性,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查找失踪纳税人,并对发现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理。对异地发现的重新经营的失踪纳税人,失踪地和正常经营地税务机关均负有查找和督促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双方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及时进行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三是强化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监控体系,对拒不接收失踪地税务机关处理的失踪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实施严格控管,采取限量发售发票、纳入评估对象、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同时强化征管考核制度,对发生失踪纳税人负有管理责任的税务人员,应该纳入绩效考核,另外,加强与工商、公安、银行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异常问题做好预测,堵塞征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