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乔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兴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鄂0526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乔某于2017年8月29日前向田某支付劳动报酬1200.00元。乔某逾期未支付,田某于2017年9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乔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督促其自觉履行,乔某以种种理由搪塞,迟迟不履行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将乔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乔某送达了决定书。

  乔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金融机构限制了乔某对信用卡的使用,乔某的经营、生活受到影响。在失信惩戒的压力之下,乔某主动到本院履行了全部案件款和执行费,案件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