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淘宝众筹”平台实施合同欺诈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

  5月18日下午,秭归县农业局收到县委宣传部转发给县农业局关于网友“waowaohaha”通过三峡秭归在线微博投诉秭归脐橙众筹卖家“小杨想要马甲线1”销售劣质伦晚脐橙的网络舆情案件,经县农业局查实,“小杨想要马甲线1”为周某,宜昌市夷陵区人。考虑到涉嫌网络消费纠纷,5月26日县农业局将案件移交给秭归县工商局。

  秭归县工商局接移交函后,迅速对被投诉的项目网页展开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发起的“淘宝众筹”项目中存在伪造政府支持文件行为。当事人涉嫌利用网络实施合同欺诈行为。秭归县工商局于6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3月在淘宝官方网站上注册成立名为“洋氏酒庄”的网店,该店注册淘宝会员名为“小杨想要马甲线1”,并于3月底向淘宝众筹网平台提交脐橙众筹项目申请。2016年4月6日,项目通过审核后进入筹款预热期,在其项目宣传页面“政府背书”栏目里显示1份加盖秭归县农业局公章文件照片宣称该众筹活动得到政府部门支持,文件名为《关于支持秭归县脐橙在淘宝众筹活动的相关事宜》。4月13日项目正式启动并众筹资金,活动期间共筹资金69378元。

  同期,针对该类问题,秭归县工商局对淘宝众筹平台上同类项目进行检查,通过信息检索,发现存在利用秭归脐橙作为回报发起淘宝众筹行为10起,本局根据现有调查结果迅速对1个众筹项目网页上有加盖“秭归县农业局”公章的“政府背书”, 2个众筹项目网页上有加盖“宜昌市农业局”公章的“政府背书”,和1个众筹项目网页上使用未注册合作社做出承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上述众筹项目均涉嫌在宣传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以实施欺诈的行为。

  秭归县工商局认定上述5起违法行为当事人均涉嫌利用网络进行合同欺诈,属于《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合同欺诈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轻重,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共没收违法所得20074元,共处罚款80000元。

  【定性分析和违法事实】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当事人在众筹平台上进行回报性众筹项目,根据支持资金不同来确定回报种类,并以网络为渠道使潜在的投资人知晓后根据回报种类来选择投资,其实质是以脐橙作为标的物,向潜在投资人表达出希望双方达成在网页中设定内容的意愿,上述行为实质为发起要约行为。投资人一旦选择投资回报种类并支付款项,表明投资人作为被要约人对该要约进行了承诺,就相关条款内容达成合意。故当事人和投资人是以其他形式订立了事实合同。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涉案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使得投资人相信其真实性,诱导投资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涉案当事人有利用网络进行合同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投资人因欺诈陷入了错误的认识,且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八条:“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应依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查办的关键点】

  1、政府支持和案源发掘

  在接到县农业局案件的移交后,县工商局能迅速将该类投诉转化为案件来调查,并具有发掘此类案件的敏锐性,在案件查办的同时对同类网络行为进行检查,并在案件的调查期间,及时向政府主要分管领导汇报案情。用各项法规政策和品牌创建问题让领导知晓该案的整个过程和应作出的处理,取得了政府及经信局、农业局等部门支持,为案件的快速取证和查办提供了便利。最终将单一的诉转案进而办成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网络合同欺诈案,从而整治涉网合同虚假乱象。

  2、法律的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案件调查前期,秭归县工商局办案人员对案件定性的焦点集中在一方认为该类行为存在伪造政府部门文件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进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转致《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查处,但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认定,该类违法行为发生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管辖,该局无管辖权。另一方则认为,该类违法行为同属《广告法》中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可以用《广告法》进行查处,作为广告主所在地,该局具备管辖权。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在全国范围内未找到先例,该局在案件定性上迟迟不敢拿定主意。但该局有查办该类案件和整治此类网络乱象的决心,故派出办案专班人员前往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杭州,通过和第三方平台的沟通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流,最终确定该类行为不属于交易行为,既然不是交易行为,无交易双方,那就无虚假宣传或者虚假广告之说。

  既然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那么该行为是否违法?是违法行为那么应该如何定性?就成了该局思考的重点。最后经过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办案人员最后将思维定格在了《合同法》,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发起要约,投资人作为被要约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同时,当事人和投资人即订立了事实合同,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则为合同欺诈,如果这样定性的话,合理合法。

  3、证据的收集。

  针对该案件领域,该局办案人员能通过大量的学习研究,明确调查思路,因此类网站信息即时性引起的变化较大,前期办案人员在网上抓取证据,后通过取得淘宝馆后台及公安部门的技术支持固定电子证据,使当事人无可抵赖。电子证据包括当事人资金来往的淘宝后台数据、网络转账数据、物流台账等。

  【案件启示】

  上述违法行为涉及冒用政府名义和生产场地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在损害了消费者的根本权益的同时更多的对政府公信力以及生产产地带来了负面影响。而同类型虚假宣传行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屡见不鲜,网络监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比较薄弱的领域,秭归县工商局能拓宽案件查办领域,联合政府部门力量,巧妙取证,利用合同思维对该类网络合同欺诈案进行查办,为其他局查办该类案件提供了另外一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