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偿债义务 在企业任职受限
信息来源:宜昌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17-07-12
(宜昌市信用办联合惩戒案例)
2016年6月22日,吴某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工作人员以吴某曾经有失信信息而拒绝为其办理。原来1年前,吴某的亲戚做生意,当时流动资金不足找他想办法,吴某用自己的信誉为亲戚做了5万元的担保。一段时间后,吴某的亲戚生意失败失去联系,债主找到吴某偿还债务,吴某以不是当事人为由拒绝,债主无奈之下通过法律起诉,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履行偿债义务。但吴某心存侥幸,一直拒不偿还债款。经过一段时间调查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吴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据《公司法》第147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七)项规定: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根据上述相关条例,目前吴某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在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方可解除相关任职限制。
知晓此事的吴某急忙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接洽,表示愿意履行偿债义务,并约定了偿还计划。吴某表示,此次事件的严重后果给他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以后在信用问题上当慎之又慎,做一个守信公民。
宜昌市信用办
201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