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失信联合惩戒案例

  一、案例经过 

  宜昌市供电文学艺术协会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到我局进行年度检查严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6113日公告送达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宜昌市供电文学艺术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宜昌市供电文学艺术协会可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在规定的期限内宜昌市供电文学艺术协会未到我局进行陈述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宜昌市供电文学艺术协会的法人登记。 

  二、案例分析 

  该案例是对社会组织不参加年检进行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案例启示 

  对于此类情况,民政部门认为,社会团体应按时参加登记机关组织的年检,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履行自身义务,而不是拒不参加年检。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释,予以处罚。